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15條
本賽會開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旗、牌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委會主任委員致詞歡迎。

五、會長致詞。

六、恭請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本賽會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員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燃勝利之火)。

十二、禮成(奏樂)。

本賽會終了,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旗、牌引領)。

二、籌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舉辦單位代表致詞。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本賽會開閉幕典禮致詞,均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舉辦單位宣導表 演以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