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12條
本賽會舉辦項目如下:

一、競賽性活動:以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n Para Games)、帕拉林匹克 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 Games) 舉辦之競賽種類及項目為限。

二、聯誼性活動:以與體育相關之活動為原則。

前項舉辦項目,由舉辦單位依身心障礙類別、場地設施及經費籌措等條件 規畫,提請籌委會通過後,陳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