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0 年 01 月 19 日)
第11條
本賽會所需經費,除由舉辦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及請求上級政府補助外 ,其籌募方式如下:

一、報名費收入。

二、出售入場券及紀念品等收入。

三、網路、廣告、廣播、電視轉播或攝製權利。

四、捐助。

五、其他經籌委會核定之收入。

前項籌募、項目、標準及徵信方式,由舉辦單位併同申辦計畫書陳報本會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