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8條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 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及 角力共計十五種。

二、選辦種類:執委會得選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 動會(以下簡稱亞運)且已具奪牌潛力之競賽種類一種至二種舉辦。

三、示範種類:組委會得選擇一種具本土化或國際發展性之競賽種類舉辦 。

除前項第三款示範種類外,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 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為限。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高中體 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參賽選手人數以八千人為原則。各組團單位 團體項目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三隊;個人項目之田徑、水上運動、體操 、射箭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六人,其餘種類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三人 。

前項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由執委會擬訂,經組委會之運動競賽小組審 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舉辦日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