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6條
承辦單位至遲應於舉辦一年前組成舉辦當年之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 稱執委會),辦理各項比賽之規劃、籌辦及執行事宜。

前項執委會主任委員,由承辦單位首長擔任;執委會為辦理各項籌備事務 ,得成立秘書處分組辦事。執委會組織章程及工作規範,由承辦單位擬訂 ,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