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 104 年 12 月 17 日)
第19條
承辦單位應於全中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報告書三份 ,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及文件,各種統計表並應包括性別統計 :

一、總統、本部部長及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資料。

二、組委會與執委會委員及裁判人員之名單。

三、組團及組隊單位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及項目之成績。

五、直轄市、縣(市)參賽人數統計表。

六、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競賽人數統計表。

七、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破紀錄成績總表。

八、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獲獎人數統計表。

九、組委會及執委會會議紀錄、檢討會議紀錄。

十、檢討及建議。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報告。

前項報告書、競賽資訊與全中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理 及移交等事項,由本部統籌規劃,承辦單位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