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  ( 94 年 05 月 2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依下列規 定繳納費用:

一、審定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於申請審定時繳納。

二、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於審定合格,申請發給合格證書時繳納。

第3條
申請人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定結果提出複查申請時 ,應繳納複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書、證 明文件、切結書、二吋相片二張及證書費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證書。

前項補發及換發證書費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