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訓練及進修 ( 103 年 05 月 20 日)
第17條
教練因訓練工作之需要,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推動下,經服務學校同意, 得參加各項專業訓練、研究及觀摩等課程。

第18條
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 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