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104 年 07 月 17 日)
第7條
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 ,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