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104 年 07 月 17 日)
第6條
申請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應依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一般或身心障礙之分級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符合附表一至七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前項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不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