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 104 年 07 月 17 日)
第5條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不得為教育 人員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取得運動教練資格;其已取得者,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