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8條
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實施計畫,除本會訂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 報本會核定: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代表隊:由本會訂定。但參加世大運者,由 大專體總訂定。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代表隊:由各單項協會訂定。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及中華智 體協依各國際運動組織競賽規定擬訂,並經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