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7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選手之遴選,如有徵召之特殊需要,得由總教練提出需 求,經單項協會審議,向國訓中心提出專案申請;國訓中心評估後認有徵 召必要者,得報本會核定後辦理之。

大專體總經專案評估認有徵召必要者,得報本會同意後,辦理徵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