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6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遴選及選手選拔實施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本會 核定: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代表隊:由單項協會依本會相關規定分別擬 訂,並送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審議通過。但 參加世大運者,應送大專體總依國際運動規程審議通過。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代表隊:由單項協會依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競 賽規定擬訂,並審議通過。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及中華智 體協依國際運動競賽規程擬訂,並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