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代表隊,分為下列三種:

一、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或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 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組團,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 以下簡稱奧運) 、亞洲運動會 (以下簡稱亞運) 、東亞運動會 (以下 簡稱東亞運) 、世界大學運動會 (以下簡稱世大運) 、世界運動會 ( 以下簡稱世運會) 或其他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認可 之綜合性運動賽會之代表隊。

二、由中華奧會認可為國際單項運動組織正式會員之全國性單項運動 (總 ) 協會 (以下簡稱單項協會) ,依據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之規定, 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之代表隊。

三、由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以下簡稱中華殘總) 、中華民國聽障 者體育運動協會 (以下簡稱中華聽體協) 或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 協會 (以下簡稱中華智體協) 依本辦法組團 (隊) ,代表國家參加身 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特殊奧林匹克運 動會、身心障礙世界運動賽會、遠東暨南太平洋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 、其他國際性區域性運動賽會或經本會認可之運動賽會之代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