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14條
教練於培 (集) 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召 開會議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應報經國訓中心備查後,取 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

一、未依培訓辦法執行訓練工作者。

二、違法、違規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三、無故不參加培 (集) 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者。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者。

五、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及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 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者。

六、未有特殊理由,不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