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13條
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及選手名單,依下列方式確定之: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代表隊:除參加世大運者由大專體總審議通 過外,應由國訓中心審議通過;報經本會核定後,由中華奧會或大專 體總報名參賽。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代表隊:由各單項協會報本會核定後,報名 參賽。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 體協報本會核定後,報名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