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93 年 11 月 08 日)
第12條
國家代表隊之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報本會核定: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代表隊:由中華奧會及大專體總訂定。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代表隊:由各單項協會依各國際單項運動組 織競賽規定訂定。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代表隊:由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 體協依國際運動組織競賽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