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 105 年 05 月 3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評審會,辦理精英獎之評審。但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 之評審,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評審會之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及其他公正人士聘兼之;評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

評審會分為初選會及決選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初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初選委員互選 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

二、決選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決選委員互 選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初選會委員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之評審,得就前項初選會及決選會之委員遴選五人至 七人組成專案評審會評審之;其委員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之。

評審會及專案評審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初選、決選與專案評審之評審方式及基準,分別由初選會、決選會及專案 評審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