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 105 年 05 月 31 日)
第3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中央機關(構)。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

四、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

五、各級、各類學校。

六、媒體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會議辦理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