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  ( 105 年 05 月 31 日)
第2條
為表揚年度內我國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 ,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特設置體育運動精英獎(以下 簡稱精英獎);其獎勵項目及資格如下:

一、最佳男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男 性運動選手。

二、最佳女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女 性運動選手。

三、最佳教練獎:培訓運動選手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 之教練。

四、最佳運動團隊獎:於運動競賽有傑出表現之運動團隊。

五、最佳新秀運動員獎:於各該運動賽會有傑出表現,十三歲至十八歲具 潛力之青少年選手。

六、最佳運動精神獎: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足為國人效法之運動選 手。

七、特別獎:各該年度有提升國家榮譽之特殊運動成就或事蹟,足為國人 表率之運動選手、教練、運動團隊、個人或團體。

八、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我國體育運動之推展,有重大貢獻,足為國 人典範之運動選手、教練或個人。

前項各款獎勵項目,每屆以頒給一人或一隊為限。但前項第四款最佳運動 團隊獎,得視各該年度賽會及推薦數多寡,分別頒給最佳男女運動團隊各 一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