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申請人應檢附獲獎證明文件正本,向本會申請就業輔導,並依第三條規定
資格,就第四條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規定之輔導措施,擇一申請辦理一次
為限。
申請人符合前項條件者,應於取得資格五年內提出申請。其為在職學生於
期限前屆滿仍未畢業者,得於畢業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本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申請就業輔導資格者,應於本辦法修正後五年內向本
會提出申請就業輔導。其輔導措施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修正前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依原輔導方式申請
輔導就業。
二、符合本辦法修正前第三條第三款資格者,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
目及第五目申請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