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業輔導申請,不予核准: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罪名經判刑確定。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經判刑確定或交保偵查當
中之人員。
五、曾犯前四款以外罪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
六、依法經相關機關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
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民法規定之監護、輔助或禁治產宣告而尚未撤銷。
九、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十、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
十一、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