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 99 年 03 月 11 日)
第5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業輔導申請,不予核准: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罪名經判刑確定。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經判刑確定或交保偵查當 中之人員。

五、曾犯前四款以外罪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完畢。

六、依法經相關機關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 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民法規定之監護、輔助或禁治產宣告而尚未撤銷。

九、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十、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工作。

十一、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