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獲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得依下列輔導
措施,向本會申請就業輔導:
一、特優運動選手:
(一)輔導擔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轉介專業技術人員。
(二)提供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免經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並於取得教師
證書後予以分發任教。
(三)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資格者,分發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得不受各
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遴聘規定之限制。
(四)具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各級教練證者,輔導至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各級學校擔任運動指導教練。
(五)輔導至全國性單項運動團體、相關體育運動團體或公民營機關(構
)任職。
(六)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並予補助費用。
(七)提供青年創業貸款申辦協助及職涯規劃。
二、優秀運動選手:依前款第四目至第七目方式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