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6條
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提供員工免費參加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

三、優先受邀參加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活動。

四、視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

五、其他有助於激勵受獎勵對象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方式。

受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其填具之表單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有虛偽 不實,或重複以同一事由獲得獎勵、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 獎勵或補助;其受領之獎狀、獎座或獎牌,應予追回;已撥付補助款者, 應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