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對象之評選,得組成評選會,置委員若干人,就 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

評選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評選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