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自行推 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彙總推薦。

三、各級人民團體、公益法人及民營企業機構:自行申請。

前項推薦或申請獎勵之期限、應填具之表單及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