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企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