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依人民團體法向該法主管機 關登記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 稱教育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地方性體育團 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