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17條
體育團體如有未配合國家政策或違背國家法令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 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外,教育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停止行政 支援或經費補助等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