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14條
教育主管機關為輔導體育團體推動業務,提升其工作人員素質,得定期舉 辦研討會、觀摩會或座談會,提供體育團體選派績優工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