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13條
全國性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時,應參考國際慣 例及考量選手比賽之需要與權益,與選手互相建立共識,訂定服裝、裝備 及其相關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落實執行。

全國性體育團體違反前項規定者,由教育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