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12條
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除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外,並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拓展團體財源,增加自籌經費比例。

三、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