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  ( 105 年 10 月 17 日)
第11條
體育團體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全 國性體育團體應報教育部備查。

全國性體育團體獲教育部補助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各該年度結 束後三個月內,就補助經費部分之決算,連同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 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 計師複核。教育部補助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教育部得委請會計師查核 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