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體育團體應依章程設立目的,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建立標準作
業流程,訂定計畫,並確實執行: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四、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五、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六、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七、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
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八、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九、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十、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前項第五款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第七款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
其相關事項,全國性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