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防護:指各種體育運動之預防保健及安全維護。

二、運動防護員: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於政府機關(構)、學校、 企業機構及團體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

三、全國性運動防護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登記立案,以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推廣運動防護或研究運 動防護之學理及技術為宗旨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