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15條
運動防護員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體育署應通知其限期繳回運動防護員證 書;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運動防護員經依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 後,或已無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情事,經體育署諮詢相關專科 醫師二人以上後,認定得執行運動防護業務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資格 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