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11條
運動防護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經累計六十小時以 上繼續教育訓練者,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由體育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