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前條第二項專業能力之項目及其點數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執行業務:
(一)各級指導員均應至少具備二十點。
(二)依累積時數計點,每小時○.一點。
(三)累積點數上限,按初級、中級、高級指導員,各為二十五點、三十
點、三十五點。
二、參加體育署舉辦之專業知能講習:依累積時數計點,每小時○.五點
。
三、參加體育署認可之學校或學術機構、團體辦理之進修課程:依累積時
數計點,每小時○.一點;其累積點數上限為十五點。
四、在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或論述性文章:論文每篇三點,論述性文章每篇
一點。
五、在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演講:每小時一點。
前項第一款為必備之項目,第二款至第五款為各級指導員自行選擇之項目
;其各款項目內容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體育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