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5 月 28 日)
第5條
申請指導員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教育部體育 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無違反前條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