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5 月 28 日)
第12條
指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一、合法取得指導員資格後,有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指導員,怠忽職守致學員失蹤或死亡。

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轉讓、出借或出租指導員證書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