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 103 年 05 月 28 日)
第11條
指導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執行指導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體適能指導工作,不得於同時 間有執行其他工作情形。

(二)應隨時觀察受指導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三)應定期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活動。

(四)對受指導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受指導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者,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 事故發生時起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