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 93 年 02 月 06 日)
第8條
慰問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慰問金:自選手經依規定鑑定為身心障礙之日起三個月內, 檢具申請書及身心障礙等級鑑定證明,送由所屬全國性運動組織或組 團單位審核屬實後,函轉本會核定發給。

二、死亡慰問金:自選手確定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死亡證 明文件,送由所屬全國性運動組織或組團單位審核屬實後,函轉本會 核定發給。

三、因身心障礙等級加重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金者,自加重結果確定或死 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在前三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其期限自原因消滅 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