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慰問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慰問金:自選手經依規定鑑定為身心障礙之日起三個月內,
檢具申請書及身心障礙等級鑑定證明,送由所屬全國性運動組織或組
團單位審核屬實後,函轉本會核定發給。
二、死亡慰問金:自選手確定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死亡證
明文件,送由所屬全國性運動組織或組團單位審核屬實後,函轉本會
核定發給。
三、因身心障礙等級加重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金者,自加重結果確定或死
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在前三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其期限自原因消滅
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