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 93 年 02 月 06 日)
第5條
同一事故,本會已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發 給標準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