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 93 年 02 月 06 日)
第2條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國際正式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 由所屬全國性單項運動組織或組團單位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申請發給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