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4條
運動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成績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屬該競 賽項目最末名次者,組團(隊)單位得申請獎勵:

一、綜合運動賽會 (一)國際奧會主辦者: 1.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 2.獲得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 名。

(二)亞奧會主辦者: 1.獲得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2.獲得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三)獲得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正式 競賽項目前三名。

(四)獲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五)獲得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中運) 國家組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者: 1.獲得世界正式錦標(盃)賽前三名。 2.獲得世界青年正式錦標(盃)賽前二名。 3.獲得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二)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者: 1.獲得亞洲正式錦標(盃)賽前二名。 2.獲得亞洲青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3.獲得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三)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者: 1.獲得亞太正式錦標(盃)賽前二名。 2.獲得亞太青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3.獲得亞太青少年正式錦標(盃)賽第一名。

前項第二款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應為已連續舉辦三屆以上,且由全 國性單項體育團體於賽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 最優級組賽會者,始得予以獎勵。

前項所稱全國性單項體育團體,指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依本法第九條第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正式承認或認可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體育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