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1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獲得之積點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滿五十點以上者:依原規定核計獎助學金數額,一次撥入受獎人之金 融機構帳戶。

二、未滿五十點者:不予頒給獎助學金,其積點予以保留,於另獲獎助學 金時,得併原獲點數,以每點數換算新臺幣一萬元,累積達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