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16條
申請獎勵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核定受獎資格者,撤銷或 廢止之,其獎章及獎助學金並追繳之:

一、違反運動禁藥或其他規定,經賽會主辦單位查證屬實,其名次經撤銷 。

二、前款以外,經獎審會認定有違背運動員精神及其他有損國家形象應撤 銷或廢止獎勵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