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15條
申請案經審查結果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單位及申請獎勵選手;申請單位 或申請獎勵選手不服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複審,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復複審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