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獎助學金應一次領取。但獲得奧運前三名者,得選擇依下列金額按月領取
:
一、奧運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二、奧運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三、奧運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前項但書各款金額,於獲獎核定後,自該賽事獲獎當日起按月發給;未滿
一個月者,按日數比率計算之。
第一項但書受獎人未滿二十歲者,應按月領取。
受獎人選擇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按月領取獎助學金而嗣後變更領取方式者,
應扣除前已領取金額後,以餘額一次領取。
受獎人按月領取獎助學金而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前死亡
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繼承之。